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刘明律师表示,如果对侵犯采光权的案件一味进行排除妨害的拆除工作势必造成资源的巨 大浪费,然而对侵权行为的赔偿问题暂时尚无任何一部法律对其赔偿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出台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采光日照权的侵权标准,对侵犯采光权的赔偿 标准等,芙蓉区法院法官参照该文件的标准成功调解该案,法理充分,让人信服,为法院以后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 参考。
长期生活在阴暗潮湿的房子里还会使视力下降,风湿痹痛增加,人体抵抗力下降等等,采光权的丧失是因为土 地的过度开发引起,而土地的过度开发引起必然引起环境的剧烈恶化。“这是一种环境权,国家标准权和环境权是 公权。物权和人权是私权。所以采光权才会如此重要。”丁湘宁说。
宋先生和26户居民认为,楼盘第三期工程建成后,严重影响其房屋采光,“我们的电力照明、供暖成本将大 幅增加,衣物晾晒不能正常进行,人体必须的日照也无法满足。”宋先生说。2010年10月22日,该案进行 了第一次开庭。开发商提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提供具体的损失额度,或者提供一个详尽的 、有法律依据的计算公式或计算方法来支持诉求。第一次开庭没有取得积极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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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0日,长沙市规划局信息中心受26户居民委托,到现场进行鉴定后,出具了《日照分析报 告》。26户居民以此为依据再次要求开发商解决问题,但由于该报告只提供了采光是否达到相关标准,并未涉及 赔偿标准,协商再次陷入僵局。
国内现行法律未明确赔偿标准
2010年9月6日,宋先生等26户居民将开发商告到芙蓉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停止侵权、排除妨 碍;赔偿26户损失6万至9万元不等,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新建楼房影响采光权
“我们发现这三期工程兴建后,影响了所购房屋的阳光。”宋先生说。随后,宋先生同其他受影响的居民一起 商量,大家一致主张抱团维权。之后,26户居民多次找开发商,要求给个说法。由于不能确定受影响的程度,双 方协商未果。
全国虽然有多例采光权纠纷案例,但大多数是调解结案,参照标准不一。丁湘宁法官反复查阅相关资料,在《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这一地方性法规中,找到了相关依据。
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朝晖介绍,近年来,
手机窃听器哪里有卖,关于采光权的纠纷及诉讼越来越多,法院受理的这方面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在国内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还 未对采光权明确规定赔偿标准”。
2007年7月,宋先生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买了套商品房,买的房子属小区二期工程。不久,小区三期工程 开建。等三期工程的房子初步成型后,宋先生等居民发现,自家房子光线很暗,衣服都难晒干,新建房屋遮挡了他 们原有房子的阳光。并且受影响的不光只是宋先生一家,宋先生发现,二期工程某栋居民楼的低层住户都有类似的 情况。
根据2010年长沙市政府出台的15号文件《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居民的采光权确实应 该获得保障,该文件第13条规定:“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两小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 一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手机盗听器跟踪。”同时,该规定明确了相关补偿标准。
“这给我们判案带来一定难度,没有标准,判多了开发商不愿意出钱,判少了居民们吃亏。 ”丁湘宁说,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情绪激动,提出变更诉讼请求,除要求被告给予赔偿外,还要求被告在媒体上道 歉。双方就赔偿标准发生争执。
《物权法》为什么要求严格保护采光权?丁湘宁法官表示,因为采光权既是物权,也是人权,还是环境权,既 是公权,也是私权,采光权的丧失,必然带来房价的贬值,照明电费和取暖费的增加,这是公民财产 权的损失。
经过法官穿针引线,双方当事人对这一标准均表示接受,调解后,每户居民获赔4万至7万元不等。2011 年4月15日,双方签订了在2011年5月10日前由开发商一次性拨付赔偿金到芙蓉区法院账户的和解协议。 至此,该案顺利结案。
按照国家建筑标准,并不是只要日照达到了两小时就是最好,而是底层窗台面要有两小时,如果你住在中高层 ,你的采光就会远远超过两小时。国家标准规定的是最低的要求。采光权是不容侵犯的。更不可以强 制出售。
采光权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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