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动机
法制日报 (记者 史万森) 近日,媒体曝光了这样一起案例:内蒙古鄂托克旗法院在新近的刑事判决中,否定了其上级法院鄂尔多斯市中级人 民法院和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在先前的民事裁判中认定的事实。
随后,有媒体发文质疑该院“以下犯上”―――如此“抓人眼球”的字眼掀起了轩然大波。
近日,鄂尔多斯市有关方面召开通报会回应称,非理性、不实的炒作,不了解全面案情、仅凭道听途说就随意 作出的不负责任的评述,还有一些无端的猜测、指责,对案件的正常审理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为了让公众了解实际案情,侦查、起诉、审判部门在通报会上详细披露了此案的全部过程。
□特别调查
伴随着“鄂托克旗法院以下犯上”的炒作声,各种猜测、指责开始在媒体、网络出现。有媒体称,“传闻为了 打赢官司,某某某花了1000万元”,甚至用此作为文章标题。
对此,相关办案人员认为,传闻有很多种,比如娱乐性的传闻,就可以入文入题,而“花了1000万元把民 事案件变成了刑事案件”,这是指人犯罪,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虽然使用了“传闻”,但客观上已经造成了对当事 人权利的损害。
本案的一些非正常炒作已经影响到了案件的审理。鄂尔多斯市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王建平在通报会上说,“我们 希望中央、自治区主流媒体、主流网站能把本案的详细情况公之于众,以正视听。”
这本来是一件并不复杂的股权收购案。
说它不复杂,是因为收购不是发生在一对一之间,那样可能会有一些东西难以廓清,无法求证。而这起案件是 十几个人、分成三方,通过公开竞买的形式购买100余名股东的股权,几乎就是个公共活动,没有任何的私密性 。
就是这么一件被一位法律工作者戏称为“不懂法的老百姓也能审理”的简单案件,却经过了3次民事审理和1 次刑事审理,最后又是北京专家论证,又被网络以“下级法院否定上级法院生效判决”的噱头炒得纷 纷扬扬……
近日,鄂尔多斯市市委宣传部、政法委就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郝辛卯涉嫌职务侵占案向媒体作了通报。 鄂尔多斯市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王建平称,此举正是为了回应前些时候一些媒体及网络对这起案件的不实炒作,同时 让公众真正了解实际的案情。
一起涉及百余人的公开股权收购案,基本没有秘密
通报会上,这起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部门都对案情作了描述。
法院审理查明,原达拉特旗亚金矽砂有限公司的前身是达拉特旗石英砂厂,1997年转制。
2005年公司注册资金294万元,原始股金82.2万元。法定代表人高峰,以自然人注册,占公司5. 9%的股份;99名股东以工会名义注册为法人股,占公司94.1%的股份(两者相加一共有100名 股东)。
2005年年初,原亚金公司因管理不善、内部矛盾激化导致生产无法正常进行,职工开始酝酿 卖股。
为此,公司于2005年6月9日召开董事、监事、股东代表成员会议,会议决定公司实行内部转股,时限为 6月9日至18日止,并成立了内部转股小组,贾宽良任组长,成员为郝辛卯、张三小、赵海文、白铁 木尔。
由于对公司董事会不信任,公司股东又自发推举郝美义、白铁木尔、刘锁、张佳玉、赵海文、张三小、郝辛卯 7人为转股代表,代替内部转股小组,处理转股事宜。
7月11日,刘虎等56名股东与转股代表签订了《内部股份转让授权委托书》,并且规定了7名代表的授权 范围:代表转让股份,
louis vuitton handbags;签订合同;办理转让的法律手续等一切事项。上述事实双方均认可。
公司股东自发推举7名转股代表时规定,如因内部无人买股而对外部卖股时,必须从公司内部找一个代理人, 并预交50万元定金,由代理人出面办理转股的法律手续(警方调查查实,这样做的原因是为了规避 交易税)。
后在内部无人买股的情况下,有三方有意竞买:一方为张旦,其内部代理人是张喜;一方为杜六,其内部代理 人是白拴;一方为王新民、陈勇等人,其内部代理人是郝辛卯,陈勇预交了50万元定金。
2005年7月13日上午,原亚金公司在达旗政府宾馆二楼会议室与竞买的三方人员举行了转股竞买会。经 过竞争,王新民、陈勇一方将原公司原始股以每一元股13元的价格竞买成功。当时由被告人郝辛卯与其他6位转 股代表签订了转股协议书。
7月15日,王新民、陈勇在达旗黄河大酒店正式开始收购股份。被告人郝辛卯与亚金公司原股东签订《亚金 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协议书》,并以被告人郝辛卯的名义开收据,转股股东拿着收据到银行交给王新民,王新民从自 己存折上将转股款转到转股人的存折上。
从7月15日至18日止,王新民、陈勇以被告人郝辛卯的名义向转让股份的股东共支付了现金928.2万 元,对价收购了原亚金公司86.84%的原始股份。
被告人郝辛卯后陆续支付了140.4万元对价(其中有郝辛卯和其女儿郝秀竹的原始股)收购了原亚金公司 13.16%的原始股份。
警方称,对所有涉案人进行了调查,获取了充分的证据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高虎介绍说,警方询问了原公司董事会成员和其他参与公司管理的人员及参 与买股的另外两方人员共计16名。通过询问,除2人与郝辛卯有利益关系(仍在郝辛卯处工作),其证词模棱两 可外,其他证人均证实:2005年原达旗亚金矽砂公司先在内部转股,截至6月18日,在包括郝辛卯在内的内 部职工以每一元股8元的价格都无力购买的情况下,决定对外转让。
这些证人还证明,2005年7月13日,在达旗政府宾馆召开的是对外转股竞卖会。在会上,陈勇、王新民 以每一元股13元的价格竞买成功。郝辛卯是陈勇、王新民根据转股的要求寻找的内部代理人。2005年7月1 5日至18日在达旗黄河大酒店进行的股份转让,王新民系转股款给付人,王新民等人出资928.2万元购买了 86.84%的股份。
王新民、陈勇等人还聘用了新公司的管理人员,又出资217万元与其聘用的管理人员处理了公司职工的养老 保险、医疗、拖欠工资等遗留问题和覆膜厂、擦洗厂的股份收购工作。
警方询问了转股后新公司聘用的2名副总经理。通过询问证实:2人是受陈勇和王新民的委派,由公司董事会 聘用,参与了新公司的管理和运营,对以王新民为董事长的董事会和委派人负责。
警方询问了转股后为新公司进行清产核资的东胜金天平会计事务所的审计人员2人和参与审计的人员1人。通 过询问证实:东胜金天平会计事务所的审计人员是由原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引见给王新民,受王新民的指派进行审 计的。
警方调查了原公司所有卖股股东共100名。通过调查证实:郝辛卯和女儿郝秀竹只收购了9名股东的股份, 占总股权的13%,其余89名股东除1名是郝辛卯的亲属证明将自己的股份卖给郝辛卯,其他88名股东都证明 自己的股份卖给了王新民,卖股款是王新民所付。
高虎说,警方调取了2006年5月15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调查原亚金公司职工举报的另外一起 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时询问郝辛卯的材料(此时王新民等人还没有向达旗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更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 )。当办案人员询问当时作为知情人的郝辛卯:“谁收购的达旗亚金矽砂公司”郝辛卯回答:“我和鄂尔多斯和泰 煤炭公司的王新民、包头市圣火煤炭运销公司陈勇合伙收购的。”办案人员将此证词记录在案。
警方调取了郝辛卯自己书写的公司股份分配凭条。凭条明确写有与董事会会议记录相符的股份分配情况,内容 为:王新民12%,曹培恒10%,兰飞俊12%,贺席功10%,刘广林6%,郝辛卯10%,郝秀竹2%,郝 军1%,付万有3%,赵智荣3%,乔和义1%,陈勇30%。郝辛卯也承认凭条为自己所书写,证明了王新民等 人的股份占有情况。
此外,警方还调取了原公司内部转股结束通知,证明内部转股已于6月18日结束,后来的股份是对外转让; 调取了股份收购过程中银行转款凭条,证明转股款由王新民直接支付,而并非是王新民等人垫款给郝辛卯、由郝辛 卯支付转股款;调取了新公司聘用的两名副总经理的参会笔记和工作笔记,调取了财务支出凭证、工资表,进一步 印证了王新民、陈勇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的过程等。
在法院提供的材料中记者还看到,2009年5月25日,检察院讯问被告人郝辛卯时,他承认“垫资”和“ 合伙收股”实际是一个意思,王新民、陈勇给被告人郝辛卯垫资的目的就是分得股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被告人郝 辛卯收股后,给王新民、陈勇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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