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邓辉 实习生 贾晋杰)16年前被单位除名,现在才收到通知书,女工以劳动权遭侵犯为由,将武汉某布鞋厂告上法庭,要求恢 复其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女工田某至鞋厂停产前,一直未到单位上班,未向单位履行劳动义务,单位也未向 其支付工资或生活费,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后,女工田某不服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田某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以二 审法院判决有误提出抗诉,13日,此案再次开庭。
16年后才知自己被除名
田某诉称,1980年,她被分配至武汉某布鞋厂工作。由于鞋厂经济效益下滑,1989年1月,布鞋厂口 头通知她回家待岗,听通知上班。“但厂里一直没通知我上班,也没发放基本生活费。”田某说,自己多次与鞋厂 交涉,但鞋厂置之不理。
16年后,田某再次要求鞋厂安排工作时,鞋厂拿出除名通知书让其签收,田某才知道自己已于1989年1 2月被除名。田某认为,鞋厂作出的除名通知,既没有事实依据,又不符合法定程序,是无效的,要求鞋厂与其恢 复劳动关系。同时,田某要求鞋厂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鞋厂:旷工282天已被除名
武汉某鞋厂称,田某在1989年累计旷工282天,鞋厂通知其于当年6月来厂上班但她没来。当年底,鞋 厂召开全厂职工代表大会,报有关部门备案,经张榜公示后将其除名。鞋厂已将除名决定通知书送达田某所在办事 处。
1995年,鞋厂全面停产,在册职工的养老等社会保险均由鞋厂负责缴纳。现在,鞋厂面临改制,田某才到 厂里要求给予经济补偿。鞋厂认为田某不属于改制对象,拒绝了田某的要求。
女工状告单位索要劳动权
2006年,
tods shoes for women,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田某系鞋厂的职工,但田某至鞋厂停产前一直未到单位上班, 未履行劳动义务,鞋厂也未向其支付工资或生活费,双方实质上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田某要求鞋厂恢复劳动关系的 请求不成立,法院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后,田某不服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维持一审判决。2008年8月,湖北省人 民检察院以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认为布鞋厂称已通知田某回厂报到,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此外,布鞋厂的除 名通知并没有送达田某本人,而是送到“�口区新安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认为布鞋厂作出的除名通 知程序违法。
昨日记者了解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田某当庭向鞋厂索要劳动权,认为鞋厂擅自将其除 名,并在16年后才收到通知,鞋厂是有过错的,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经过1个多小时的辩论,法庭没有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