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至2010年4月间,家住瑞安市莘塍镇的林某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按票面金额的4. 8%支付开票手续费给肖某、刘某,虚开取得新疆泰峰工贸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43份, 再按票面金额的5%-6%收取开票手续费,将上述3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虚开给乐清十一家企业,总金额4088余万元,总税 额695余万元,价税合计4783余万元。
以上343份发票中除1份发票外均已经于同期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693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在与 他人联系后以支付票面金额4.8%的手续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以票面金额的5%-6%转让给上述十一家企业,非法获利较多,且造成国家税款流失693余万元,鉴于林某自愿认罪,上述十一家 企业均已经补缴了相应的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手机监听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