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志坚再审大闹法院,精神接近崩溃●起诉书毫无变化,案件变成“发回重抄”
谭志坚在看守所里吞针自杀过,本月10日,他又发疯般在番禺区法院“咆哮公堂”说,“冤案”不纠正,自 己必自绝于看守所,所有责任都要由法院来负!
2008年2月25日,谭志坚在离婚之初,开走前妻的起亚牌小轿车外出,虽然他此后保持与前妻通话,也 没有藏匿,但是被前妻指控盗窃而锒铛入狱。两年半之后,一方面,是公权力机关指控他犯盗窃罪,但两级法院反 复审理5遍,至今仍无定论。另一方面,是谭志坚不断上诉上访,经历判刑四年到缓刑释放到再被关押的跌宕起伏 ,精神接近崩溃。
一个涉嫌盗窃前妻车的案子,真的就如此难以判明吗?
案件娶别人二奶引发盗窃案,故事有两版本
谭志坚,男,37岁,他曾靠做明星经纪人谋生。
2007年,谭志坚和朋友在酒店吃饭,邻桌是几个时髦女子。谭通过传纸条搭讪的方式,结识了后来的妻子 黄某莲。两人4个月后闪电结婚,一个月后又闪电离婚。对于离婚的原因,谭志坚说,黄某莲是男子李某的二奶。 她本来每月从李某处拿几万元钱,但两人结婚的事被李某知道后,就再也拿不到“保养费”了,黄认为是谭志坚告 诉李某的,因此离婚并产生陷害报复的念头。
黄与谭之间实际存有着复杂的爱恨纠结和经济纠纷。按照谭志坚的说法,离婚后他对黄仍然有感情,并且还不 时住在一起。2008年2月25日,他得到黄的允许后,开走黄的轿车去肇庆。3天后,接到黄的电话,对方在 电话里说要告他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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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前妻找了湖北籍老乡,通过熟人关系硬诬陷我盗窃,把我抓了!”―――这是谭志坚总结的故事版本。 其自述内容并不完全足信,但是通过几次庭审,判定其犯盗窃罪的证据,确实不足。
与谭志坚的说法不同,番禺区检察院则试图展现另一个故事版本。公诉人说,谭志坚娶别人二奶的动机不纯, 他是看上了黄某莲的钱。两人闪婚一个月内,就因“借钱”问题闹至派出所。两人最终因经济纠纷而离婚,谭志坚 偷了黄某莲的车也是为钱。虽然偷车以后谭还接电话,也说要还,但是他连人带车直到5个月后才回广州,构成盗 窃罪。
庭审谭志坚情绪激动两度中止庭审
本月10日,此案再次开庭。被再次关押的谭志坚一入庭就表现出近乎要崩溃的情绪。审判长要谭志坚报上姓 名和住址等个人信息,谭立刻表现出极大的抵触情绪,高呼“冤案”。“二次重审理了,2年前说的话我不想再重 复,你有什么新证据,就拿出新证据来!”公诉人没问几句,谭志坚突然扬起双手,大声呼喊起来。
谭志坚说,自己一审被判实刑,在看守所里吞针自杀,后来改判缓刑而出狱。出狱之后他从来没有去骚扰前妻 ,表现一直良好。如今重新逮捕羁押,他已经彻底崩溃。
记者看到,经过半个多小时的安抚,谭志坚自己意识到如果他再喊,当天的庭审将被迫延后。至此他才开始配 合法庭,继续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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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谭志坚配合庭审,但公诉人每次问话都比较艰难。经过近3个小时的庭审,
cheap ghd,最终,公诉人一番总结,又引来谭志坚再次爆发。原来,公诉人此次庭审不但宣读的起诉书与第一次的一模一样 ,而且在经过广州中院两次发回后,仍然认为本案“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应该定罪量刑,并建议施以四至五 年有期徒刑”。
听闻要把缓刑变成实刑,谭志坚再次近乎疯狂地大喊“冤案”,再次“强调”如此可能会出人命。最终,审判 长宣布休庭。谭志坚恢复冷静,问:“能不能取保候审?”审判长答:“已经记录在案”。
为何起诉书毫无变化?庭审后,记者向公诉人询问。得到的答复是,公诉机关有权坚持自己的观点,不受两级 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所限。
对此,谭志坚代理律师吴义春则认为,重审的检察机关,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把最初的起诉书重念一 遍,无异于把本案变成了“发回重抄”。
南方日报记者刘冠南
■庭审历程
2008年7月1日,谭志坚回广州还车时被番禺警方抓获。
2009年4月1日,番禺区人民法院判谭志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谭上诉后,广州市中院 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2009年10月14日,番禺法院重审改判谭志坚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谭志坚在被羁押一年三个月后 出狱,但是他坚称自己无罪,继续上诉。
2010年3月9日,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同年6月16日,广州中院做出判决,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 足将此案发回番禺区法院审理。
第二次重审本来安排在今年5月20日。但是当天上午,已经走到番禺法院门口的谭志坚闹起了情绪,他告诉 律师,精神很不好,快崩溃了,不想参加庭审”。只给法院留下了医院的抑郁症证明,而没有出庭。
此后,让谭志坚意想不到的是,他今年7月在上海接受完媒体采访,却被上海警方拘留了。原来,番禺区法院 未经通知,将谭志坚的取保候审改为了收押,并且全国通缉。谭志坚因此被押回番禺看守所,于本月10日接受庭 审。
对此,谭志坚代理律师吴义春表示法院有两处明显程序不当。根据2009年1月广东省高院有关重审案件的 规定,对于刑事案件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再次发回重审,也就是说此案只能重审一次。“这样在封闭的 圈里面循环,当事人的权益实际上被剥夺了,发回重审两次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