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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 06-22-2011, 05:49 AM   #1
hngk8888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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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ault 在深圳甚至在韶关等地

,我发现这么一个现象,就是房地产交易排斥律师的参与,由于广东地产中介的兴盛,多过米铺的数量,从业门槛 不高,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甚多,地产中介非常不愿意律师参与房地产交易,因为律师参与进来的话,横竖审查各个 方面,尽最大可能为委托人降低交易风险,很多有交易瑕疵的房地产就无法成交,无法成交就等于砸了地产中介相 当多人的饭碗。其实律师陪购房服务的费用的行情价是二千元,相对地产中介向买卖双方均以交易额提点收费的中 介费用来说微不足道的,并不是当事人不愿意出这笔费用。我在罗湖的地产中介广告里,甚至发现了“法律咨询” 的服务项目,实际上地产中介很大程度上占有了律师陪购房的这一块蛋糕。因为房地产交易的双方信息不对称,委 托地产中介办理,他们不明白,地产中介起的是居间的作用,地产中介是两面收取居间介绍费的,交易进行的越快 越好。并不当然为一方当事人服务,不会从一方当事人的角度考虑他的利益最大化。而律师仅代理一方交易,一切 都以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当然,由于房地产交易,无论是商品房,还是二手房,都有官方的合同范本, 交易双方听凭地产中介的解释,也不需要律师的解释。(地产中介对最重要的合同条款解释和房地产法律解释方面 提供了有他们特色的法律咨询服务,所以也就没有律师的什么事了。)只有为数不多的购房者,有些是香港人,都 希望律师参与交易,防范风险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因为香港楼市交易是少不了律师参与的。我在东莞也陪同过 委托人买房,负责任的态度让委托人的朋友很不以为然,她认为好象是多余的,地产中介反而态度不错,你爱咋审 就咋审。其实房地产纠纷多数的发生主要就是出在对合同的理解的分歧上,当然也有信用上的问题, 如违约等。
  当然,要指出的是,由于广东律师参与房地产交易的广度、深度远不及地产中介。有关交易方面的经验是不如 地产中介的。而深圳的地产中介除了提供信息外,还有各种配套服务,如陪同看房、办理税费、按揭贷款、办证过 户等等。这些是律师不愿花太多时间去做的,律师当然可以去做这些属于委托代理的事项。但是收入太低,对律师 来说也划不来。我们期待将来房地产交易有更多律师的参与,这样的交易才更安全、平稳、合法。如何从地产中介 已占领的市场分一杯羹出来,确实是个难题,留待今后解决。
  下面的“律师陪购房服务”是律师行业同仁的经验总结,希望能给房地产交易双方带来一些福音 :
  目前商品房销售市场鱼龙混杂,老百姓购房需处处提防陷阱,开发商挖空心思玩弄文字游戏,为的是在购房合 同约定中争取主动,好在这些把戏也是精通法律的人士“开发”出来的,要想深谙其中的奥妙,请一位专业律师陪 您购房方为上策。
  一、关于认购书及定金
  认购书,是商品房交易时开发商提供的,在购房者交纳一定的金钱后订立的,在约定时间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 房买卖合同的文书。认购书中往往约定,购房者应当交纳一定的金钱作为定金,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将不予退还 。一般情况下,这个时候房产的预售证还没颁下来,但也快了。只是还欠缺一些形式上的手续,所以开发商才敢提 前认购。
  定金不予退还的约定是否合法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明确规定,如果因对合同条款内容如何约定而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属于不可归责于 任何一方的责任,定金应当退还。
  但是认购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的,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 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认购书应当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前提是开发商已经拿到预售证。
  二、销售合同
  开发商拿到了预售证,便将在第一时间推出房产,以期早点回收资。有些房产甚至有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已完 工25%就进行预售的。但对于目前的行情来说,只要开发商手中有预售证等五证的,购房者应该没什么可担心的 。手续合法了,接下去就是开发商与政府之间的事了。在签订销售合同时,要认真看清楚合同里的每条手写的规定 。尤其是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一般情况该些条款都开发商事先写好的,也不会同意购房者对此进行修改,要想拿 到房子最终的结果是购房者的妥协。由于这些合同要拿到房管局备案的,如果里面的开发商免责条款的明显不合理 的,或者显失公平的,相关部门是不予以备案的。关键是购房者对房屋的性质与用途一定要看清楚,更要核对预售 证是否一致。现在很多开发商在搞酒店式公寓、单身公寓等混淆于住宅与商住之间的文字把戏。购房者一定要看清 楚了。如果写着是单身公寓等的,一定要看清楚、问清楚使用年限是否是70年,土地性质是什么?综合用地还是 住宅还是公建。并且每份合同都要核对,任何一个空格都要填写,如果不用写的,要划掉。要做到签订合同时要规 范。
  三、商品房广告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的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属于要约邀请,购房者有权要求将广告的相关内容 写入合同,如果不写入合同,对开发商就没有约束力。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 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即使不 写入合同,也对开发商产生法律约束力。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将广告内容写入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四、为什么要审查"五证"
  "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许 可证》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土地证》表明的是开发商是否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的法定证明,可以看 出该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及是否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用地规划许可证》是说明该土地的规划用途是商业用地、工 业用地还是住宅用地等;《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该开发项目经批准的规划范围,规模等;《开工证》是依法施工的 证明;《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是该商品房可以进行预(销)售的法定证明。缺少任何一个证明,都说明该项 目存在这样或哪样的问题,都有可能会侵犯到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五、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或房地产开发商按照普通住宅标准建设的,以建设成本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房屋。是政 府为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而开发的房屋。经济适用房的一个特点是其占用的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经济适用房 进入二级市场时,需要上市交易审批,并交纳土地出让金,而商品房则不需要。
  六、面积的构成
  商品房的面积包括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实践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是面积的误差及公摊面积 的构成。
  建筑面积误差的处理方法,法律法规都有规定,合同中也有相应的约定。但如果套内建筑面积或公摊面积发生 误差怎么办,合同中确没有约定,需要购房者另行约定。
  公摊面积的构成在合同中往往没有约定,就容易使开发商将本不应计入公摊的面积计入了公摊,从而损害购房 者利益的事情发生。凡是专为本幢楼服务的设施,都可以计入公摊。如果是为多栋楼服务的设施,是不能计入摊的 。
  七、关于双倍赔偿
  商品房买卖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双倍赔偿,有不同的观点。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的规定,商 品房买卖合同不适用双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获得最高为一倍的赔偿。
  1、合同签订后,未将抵押的事实告知购房人的;
  2、合同签订后,又将房屋设定抵押的;
  3、故意隐瞒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
  5、故意隐瞒该房已经出售给第三人或该房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
  八、关于"按揭"贷款
  一般签订合同是在办理"按揭"之前,即有3-10日的期间让有需要的购房者办理按揭,目前我国几大银行 对于按揭的规定都差不多,但要求却各有不同。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先问清楚是那个银行为本次交易做的按 揭,对本地与外地有什么具体要求。只要根据自己的情况确保能够办得下来的才予以签订合同。同时还要问清楚, 银行对于相关的保险费是怎么收取的,是按总房价呢还是贷款额为标准来计收费用的。这个问题上,每个银行的做 法都不一样,所以也要问清楚。一不小心这也是一笔大费用哟。
  九、关于规划设计变更
  如果开发商在交付房屋后,将原有的景观、绿化等进行拆除,改为他用,就会损害购房者的利益。由于合同中 对此问题很少涉及,往往使购房者申诉无门。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可以的,一定要尽量把相关 材料附上去。
  十、关于交房
  最高法院《解释》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另有约定 ,应当是合同中有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不视为交房" 的约定。
  十一、关于补充协议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往往准备好了一份补充协议。对此补充协议,购房者应当认真对待。在法律上 ,补充协议视为对标准合同的变更,如果补充协议中的约定与标准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如果 补充协议有对购房者不利的约定,而购房者又没有发现的话,而使购房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十二、购房需要请律师吗
  (一)律师在购房时的主要工作包括:
  1、审查开发商的资质,看其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发商品房的资格条件;查验开发商的相关销售证件,看拟 购商品房是否具备销售、预售条件。目前,商品房开发市场不是很规范,审查开发商的资质、条件, 很有必要。
  2、协商、谈判,草拟、审查、修改、补充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具体包括:审查开发商提供的合同 文本,对文本中的关键条款,主要是指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的填空条款,应当力求按照有利于购房者的原则或者公 平原则,与开发商协商确定具体内容;对于开发商出示的未与买受人商量、已经事先填写好的条款,一定要细加审 查、联系交涉、修改补充;主合同一般只是原则性约定,大量的内容要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来确定;查看合同的附件 是否完整、齐备;查验代表出卖人签字、盖章的是真正的开发商还是代理售楼的销售公司;等等。
  3、办理房屋入住验收过程中相关手续,主要是指开发商交付的相关文件是否合乎规定。至于房屋质量有无问 题,由开发商与购房者共同确定;也可由律师协助。商品房买卖是一个复杂的民事法律行为,从看房、签认购书、 签主合同、补充协议到入住验收、办理产权证,往往历时较长,事务繁多,许多环节涉及法律等多方面专业知识, 需要律师等专业人员为购房者提供帮助,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证。
  (二)律师陪购,是指购房人聘请专业律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审查,以维护购房人合法权 益的一项律师业务。
  业务的范围包括
  1、代为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件;
  2、代为审查购房人欲购楼盘相关的合法文件,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5)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3、协助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4、协助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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