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该去找谁要我的车呢?”近日来,郑州读者张春生不断反映称:在一起非法经营案件中,因为武陟县 人民检察院没能及时将涉案车辆移交给武陟县人民法院,导致自己的一辆车被没收,至今索要无门。 □今报记者 何中有
到外地进烟被罚6000元
家住郑州市二七区的张春生,经营有一家烟酒店,因一些品牌的香烟在郑州货源较紧,他就想通过其他渠道进 货。2009年10月29日,他从博爱县清化镇购买了共计5.8万余元的香烟。当日13时30分许,他驾驶 牌照为豫A3J991的昌河面包车,运送香烟途经武陟县黄河大道路段时,被武陟县公安局执勤民 警查获。
当日,张春生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1月27日,武陟县烟草专卖局对张春生无证运输的烟 草专卖品作出没收的行政处罚。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春生非法购买、经营卷烟价值5万余元,扰乱了烟 草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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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0日,武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张春生犯非法经营罪,处罚金6000元。
车被没收了奔波两个月
“犯了法我认罚,但法律没有制裁我的,我的合法权益还是要积极维护的。”昨天上午,张春生说,由于判决 书中并未涉及自己的那辆昌河面包车,在他缴纳过罚金后,便向法院索要自己的昌河车。“法院一名负责人说,检 察院没有将车移交给法院,让我到检察院要。但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王春香说,检察院不对我的面,不给汽车,让我 还找法院。”张春生说,他在法院与检察院之间来回奔波了两个多月,但没任何结果。
2010年12月21日,张春生再次来到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这次他要回了自己的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 、手机等物品,但被告知,汽车已被移交给武陟县财政局,予以没收。
【各方声音】
法院:涉案车辆没移送到法院
2011年1月6日,武陟县人民法院刑庭何菊荣庭长在接受采访时介绍,由于在开庭前,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没有将涉案车辆移交给法院,因此法院在判决时,也没法对涉案车辆作出有关判决。何庭长建议记者去检察院了解 详细情况。
当天16时许,记者致电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王春香,对方称正在研究案件,过会儿给记者回电话, 但直到截稿,也没接到对方的电话。记者多次拨打其手机,但始终处于通话中,记者换了另一部手机拨打,接通后 王春香称自己在开会。
随后,记者到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采访,该院政治处主任崔绍峰称王春香科长去焦作市了,但几分钟前, 记者在检察院办公楼内刚看到王春香。
业界人士:车辆应该归还当事人
针对此事,记者对焦作市多名法官和检察官进行咨询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规定,“违禁 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但是,是否认定涉案车辆是作案工具以及是否作出没收的决定,只 能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来确定。此案中,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应该将涉案车辆随案移送给武陟县人民法院,如果觉得 移送不便,应当将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列出清单随案移送。
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说,司法机关在日常案件办理中,更多的精力和关注点往往在案件的定性和量刑上 ,对作案工具的认定和处理则显得较为随意。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 不得确定有罪。”对人如此,对附属于罪犯的作案工具也是如此。“武陟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涉及该涉案车辆, 所以该车还应该属于张春生本人,检察院应该将车及时发还”。
律师:可能存在“故意不移送”
焦作市一名资深律师认为,关于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为何没有移送涉案车辆,可以用两个原因来分析,一是因为 工作失误,想移送但是最后没有移送;二是故意不移送。
据这名熟悉刑事诉讼程序的律师透露,部分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有一定价值的涉案物品,经常采取 不移送的手段,致使下个司法环节无法对该涉案物品进行处理,只能由扣押涉案物品的办案单位直接将涉案物品交 给当地财政部门。这部分涉案物品通过拍卖由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返还,也成为办案单位的一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