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策作案后,趁乱跑出学校,他先潜逃到沈阳市,后逃至吉林省吉林市一车辆段建筑工地打工并安顿下来,直 至2010年10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王策杀人时,差3个月不满十八岁,因此躲过了死刑的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策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处罚,其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依法 应当从轻处罚,故做出上述判决。
1998年9月10日晚,王策在喀左县高级中学高三、一班教室内,因琐事与同学王志强发生口角并厮打, 后被同学拉开,王策感到受到欺负,难以忍受,遂去宿舍取一把黑色塑料柄尖刀,
手机监听器,从教室后门进入,踩踏课桌,跳到王志强课桌前,
监听卡赛格批发,大喊一声“王志强”,持刀刺击王志强胸部一刀,
窃听器购买,王志强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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