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10日讯 记者李松 通讯员刘彤燕 张金龙 24岁的赵某为逃避处罚,强行驾车逃离现场,并将挡在车前的交警窦某撞倒在车前机器盖后拖出300余米,致 窦某轻微伤。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两年。
赵某称,2010年2月2日7时30分,他开车送女朋友上班,因为没有带驾驶证,他用光盘遮挡住号牌, 随后被正在执勤的交警窦某拦下检查。赵某让女朋友回家去取他的驾驶证,得知自己的车可能被暂扣,为了逃避处 罚,赵某开车想逃离现场。“我刚一挂挡交警就发现了,他往我这儿走了两步,好像是蹭到他了,车启动时他就扑 上来了,抓到雨刷器,我当时头脑特别乱,他说停车,我就下车了。”赵某说,针对被害人提出3000余元的刑 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他愿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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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赵某 能够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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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过对2008年以来审理的相关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妨害公务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 升,同时交警作为侵害对象的妨害公务案件数量也不断增加,约占到妨害公务案件总数的五分之一。
我国目前机动车辆和违章行为都与日俱增,而交通执法人员的数量还远跟不上其增长速度,导致道路交通执法 力量不足,以致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丰台区法院法官认为,道路交通违法尤其是酒后违法成本太低, 处罚过轻,导致一些人认为只要有钱,缴纳奉或赔偿就可以逃脱刑事责任。此外,部分交警对某些突发事件的预见 能力不够,交警在执法时缺乏必要的防护设备和有效的保护措施,没有建立关于执法人员自身保护的 长效机制。
对此,法官建议,公安、交通和法院等部门应统筹协调,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调研,完善交通违法行为的认 定标准,提高在交通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妨害公务案件的法定量刑幅度,对酒后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