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锐 通讯员 林胜) 看守所民警董某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钱,购买服刑人员黄某抵债得来的房屋。黄某虽明知价钱 太低,但为得到董某的关照,仍答应这笔交易。时隔7年,知情人将此事向检察机关举报。昨日获悉,董某被�口 区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而黄某也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赃款22.29万元被 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2月8日,黄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2001年4月, 到武汉市第三看守所服刑。董某时任该所管教民警。2001年8月,黄某作为外劳人员,利用外出 机会,
GHD IV Dark Styler,向正在沙洋农场服刑的姜某索要借款53万元。姜某称,53万元已用于购买位于江岸区解放南路147号的阳 春阁15楼F座房屋。姜某提出,将该房屋转给黄某抵债。同年12月,姜某妻子与黄某签订房屋转 让协议。
董某得知此情况后,向黄某提出自己没有房子结婚。为得到董某关照,黄某将该房屋无偿借给董某居住。20 02年7月,董某向黄某提出购买该房屋。黄某为继续得到董某关照,便同意董某提出的以7万元购买该房屋的要 求。7月20日,董某向黄某支付购房款7万元。
同年8月28日,黄某因改判、减刑等刑满释放。2003年5月,董某通过找关系,办理了该房屋产权证书 。2004年4月,董某以32万元将此房屋出售。案发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房屋2002年7月 的市场价为29.29万元。
2009年初,市检察院、江岸区检察院接群众举报。经侦查,分别于同年2月将董某、黄某抓 获归案。
据了解,黄某服刑时关押在201监室,曾协助民警从事销售工作,经常有外出机会。董某曾负责第三看守所 经营销售,不仅多次带黄某外出,还主持了201监室服刑罪犯关于黄某减刑的评议会议。
法院认为,董某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数额达 2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黄某在服刑改造期间,为使监管民警给予关照,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房屋 出售给监管民警董某,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