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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18日注册电气工程师代考、代考+雅思代考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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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 | 查分 | 准考证 合格证 | 其他 考试大纲 | 历年考题 | 模拟题 每日一练 | 备考经验 | 复习资料 税法一 | 税法二 | 财务与会计 税收相关法律 | 税务代理实务 2011年注册会计师“预习班”开通 2011年注会考试各地报名时间汇总 网站“分享”、“文章下载”功能上线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以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 员权。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以权利实现方式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9月17、18日注册电气工程师代考、代考+雅思代考。 (四)对世权与对人权 以权利效力所及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对世权与对人权。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以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六)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北京市会计职称代考、代考+雅思代考,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七)原权与救济权 在具有原生与派生关系的几项权利中,依权利相互间的地位为标准可划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八)既得权 与期待权 以权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一)民事权利的取得 权利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情形,甘肃省会计从业 初级会计电算化》代考、代考+雅思代考。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权利变更,是权利存续中其形态发生变化的情形。包括权利的内容、效力或主体的变更。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民事权利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形。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法关于权利的保护,体现在救济权制度上,即赋予当事人救济权,而且确立方便可靠的程序,确保救济权的 行使。一是许可权利人依靠自身力量行使救济权的自力救济程序,二是许可权利人通过国家的专门帮助行使救济权 的公力救济程序。 相关的主题文章: 9月10、11日公共英语代考、代考+雅思代考 山东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相关问题解答 公共英语代考、代考+雅思代考 教师资格考试近现代史教案: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 2011年注税考试 民事法律行为 --- 财考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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